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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加工制度?

  1. 自由港區前店後廠委託加工係結合自由港區免關稅之前店機制以及台灣高品質之後廠製造業技術,透過委託加工的營運模式,以具競爭力的成本及技術攜手爭取訂單。
  2. 委託加工須經專案申請,依據102年8月28日修訂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委託加工案件將不再區分簡易加工或實質轉型,皆可採行政委託,由海關委任自由港區管理機關進行審查,核准後再向海關申請貨物進儲。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若須委託區外加工,貨物到港可否直接辦理通關輸往受託加工業者?

為減少貨物運送頻次,降低物流作業時間及申報報單成本,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加工經申請核准者,貨物得於運抵國境時可採申報F1以通關方式直接輸往課(保)稅區之受託加工業者。

3. 現行委託加工案件之辦理流程是否需再送請海關審核?

  1. 交通部航港局如遇需召開審查案件,均已併邀請海關與會,故並無核准後再傳送海關審查之情事。
  2. 另民航局業已發布「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受理委託區外廠商加工申請審查作業程序說明書」,海、空港自由港區均將依該規定辦理。

 

4.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審核委託加工申請案件,如有申請書未載明委託加工期限或基於行政管理需要認有限定核准期限時,應如何處理?

  1. 查財政部103年4月24日台財關字第1031008582號說明,海關受理核准案件之核准函均未載明核准期限,爰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受理審核申請案件,於核發同意函時得採不載明核准期限方式處理。
  2. 申請書未載明委託加工期限時,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要求限期補正於申請書載明期限;如審酌基於行政管理需要有限定核准期限之必要時,亦可採行於核發同意函時載明核准委託加工期限之方式辦理。

 

5. 委託加工審核通過案件有何後續作業?

委託加工審核通過後,由自由港區事業依據核准文件逕洽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且應注意自核准後六個月內復運回自由港區,並向海關辦理結案手續。後續如有展延復運期限需要,可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展延。

6. 物流業者詢問如委託區外廠商從事如晶圓代工製程中之「測試」等委託測試案件,是否須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委託加工?或應依通關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向海關申請?

委託測試係屬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範圍,非屬第九條委託加工行政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之事項,爰應向海關申請。

7. 自由港區事業與委託區外加工之廠商得否為同屬一家公司之工廠進行加工?申請時是否仍須準備合約書?

自由港區事業得由單一公司之部門申請設置,其欲委託屬同一家公司之工廠進行委託加工製造,尚無不可。至於合約書部分,可免列為申請文件,惟仍應檢附說明書說明。

8. 如後廠是登記在果菜運銷合作社名下,訂單則為貿易商公司所有,則合作社、貿易商、港區事業三者如何申請委託加工?

委託加工申請係以港區事業為主體,受委託加工工廠須為具備工廠登記之廠商。本案例持有訂單之貿易商應先委託港區事業,再由港區事業與有工廠登記之果菜運銷合作社簽訂委託加工合約,由港區事業檢附合約暨相關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