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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進駐自由貿易港區流程

 

流程說明:港區事業投資者向管理機關(航港局或民航局)申請籌設,籌設完成經管理機關及海關實地勘查後,核發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及海關實地勘查項目:

  1. 機器、機具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
  2. 電腦連線設備、貨物控管及帳務處理
  3. 自主管理專責人員2人

 

文件下載:

籌設許可審查作業流程(82.7KB)  pdf

營運許可審查作業流程(83.2KB)  pdf

 


 

二、 申請加入自由港區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劃書

1.營業目標及預計從事業務說明

2.投資效益分析

3.自用機器、設備清冊

4.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5.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

(四)、新投資創設者,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

(五)、設施或土地預約訂金繳款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投資人證件

1.本國人: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法人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僑民: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3.外國人:自然人附國籍證明書或護照影本;法人附法人資格證明。但外國公司在國內設立分公司者,得以該公司之認許證明文件為之

(七)、經營業務須經特許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港區事業應設置2名以上專責人員處理自主管理事項相關業務,專責人員須經管理機關舉辦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講習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異動時應通知管理機關及海關